一、国资委直属企业或央企。
二、注册地在深圳,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三、净资产规模不低于人名币10亿元。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业绩。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六、意向合作方具备10年及以上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开发经验。
七、意向合作方在深圳市范围内已签订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少于两个。
八、意向合作方开发规划容积率面积3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一个。
九、意向合作方需具备物业管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