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受理部门】。
第六条 【应缴增值收益的确定】。
第七条 【评估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 【取得完全产权的程序】。
第九条 【上市交易的程序】。
第十条 【增值收益入库】。
第十一条【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处理】。
第十二条【取得完全产权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的处理】。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