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居委会和居民小组两级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