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更新项目的搬迁人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申请人,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是备案申请的受理单位。为简化工作流程,街道办可授权其城市更新工作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 更新项目在申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单元规划已批准实施。
(二)已完成项目(或分期)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测绘。
(三)已完成项目(或分期)拆除范围内无产权登记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人认定工作。
第四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搬迁人原则上应在签订之日起30天内送辖区街道办备案,更新项目内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工作应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前完成;分期实施的,应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前完成当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