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无产权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人认定核查工作的通知》(深龙城更函〔2013〕157号)印发之前(即2013年6月27日之前)已确认了实施主体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原则上不受理该通知印发之后确认实施主体更新项目的补齐申请。
二、受理条件
(一)原被搬迁房屋无产权登记,且属家庭共有财产的。
(二)需补齐的被搬迁人(回迁人)(下称“需补齐的权利人”)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原被搬迁人是亲属关系,仅限于夫妻(含签约时为夫妻、目前已离异的)、父子(含父女、母子、母女)、亲兄弟姐妹、祖孙(含祖外孙)关系。
(三)回迁安置房未选房,或已选房但未申请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