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更新项目分期开发的,改造实施主体可分期申办确认。
已完成收购的不同建设期的地块,也可申请同时确认。
改造实施主体应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分期时序申请确认。
第四条 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后,权利人可按照本程序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申请确认前,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须临时使用未拆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的,清拆前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辖区街道办和改造实施主体应共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