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办理一户一幢私人村民住宅登记发证,按其基底投影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三层半,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进行登记发证。
超过的面积,如经原宝安县国上和建设部门批准的(有正规批准手续),批准多少承认多少;再超的,或是越权审批,或是违章建成的,超过部分由龙岗规划国土分局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处以100元和50元的罚款,然后再予办理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私人村民住宅登记发证由各规划国土管理所负责受理,报龙岗规划国土分局审核批准。申请人须按规定提供有关土地、房屋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原已办理建筑报建或验收手续的,须提供建筑报建和验收证明文件;没有办理建筑报建和验收手续的,须提供政府认可的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或“观察使用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