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和调整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符合已生效法定图则规划。
(二)小于 3000平方米的空地指标,不单独划地。
(三)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和调整须在本社区范围内安排,涉及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可在本街道范围内安排。
(四)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上安排,确需占用零星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并经批准同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将原征(转)地的土地补偿 费无息退还给市(区)财政,该部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有。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超过400平方米以上的需报区领导小组审定。2008年4月23日以前已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批复的,不再按上述规定进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