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