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益为主。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三)以人为本,依法实施。
第四条 【职能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员单位及工作制度】。
第六条【区领导小组】。
第七条【区住房建设局】。
第八条【区城市更新局】。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条【区教育局】。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十三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
第十五条【区物业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棚改规划】。
第二十条【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查违】。
第二十二条【棚改项目退出】。
第二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启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意愿征集】。
第二十五条 【取得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审查】。
第二十九条【编制项目概念规划】。
第三十条【意愿征集】。
第三十一条【纳入棚改计划】。
第三十二条【纳入房屋征收计划】。
第三十三条【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三十四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十六条【项目专项规划】。
第三十七条【信息及权属核查】。
第三十八条 【启动签约的准备】
第三十九条【协议签订】。
第四十条【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第四十一条【项目终止】。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及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组织开展收楼工作】。
第四十四条【房屋拆除】。
第四十五条【产权注销】。
第四十六条【土地入库】。
第四章 建设实施及后续工作。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施工许可】。
第五十条【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解释主体】。
第五十三条【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