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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2011-11-21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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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主体:不作“一刀切”规定,“是谁的就发给谁”

焦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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