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主体:不作“一刀切”规定,“是谁的就发给谁”
焦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