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 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
本办法所说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 建住宅;
(二)民建公助: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 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 帮助,新建或扩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