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