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分宗的宗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二)申请分宗的宗地内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对分宗边界无异议。
(三)分宗后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权属证明文件的约定执行。
(四)分宗后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其交通、消防、设施和建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