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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8-03-19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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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二)协议出让。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

  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需经市政府同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及地上建筑物残值之和。

  2. 社会投资且产权归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用地,但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需经市政府同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及地上建筑物残值之和。

  3.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或者特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不得超过特许或者特定经营期限。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需经市政府同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及地上建筑物残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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