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五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但未完成整治工作的城中村区域,应按计划抓紧实施,如确需申请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计划的,应先行按程序撤销该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