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五条 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回购(购置)或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