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情形视为符合法定图则:
(一)法定图则中规划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其中包括已建成的招拍挂出让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已注明容积率、设施规模的,或备注说明 “现状保留”、“保留现状合法的使用功能”、“按政府批件”、“已批未建”等类似表述的,因增加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利益建筑面积,且满足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地块容积率、设施规模、备注说明等与法定图则表述不一致的。
(二)法定图则规划建设用地中附设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因落实现行《深标》等规定,上述设施建筑规模需大于法定图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