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各项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五条 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可按照以下原则结合实际建设、地形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第六条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七条 旧屋村范围图应当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并标明以下内容。
第八条 旧屋村范围认定材料的提供者应当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