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背景】。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实施方案和规划研究】。
第五条 【土地整备货币补偿】。
第六条 【留用土地核算】。
第七条 【留用土地安排】。
第八条 【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
第九条 【方案实施】。
第十条 【留用土地产权属性】。
第十一条 【留用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留用土地地价计收】。
第十三条【零星国有未出让地安排】。
第十四条【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继受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