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职能分工】。
第四条【权属认定的手续简化】。
第五条【土地信息核查的申请】。
第六条【土地信息核查的审查要求】。
第七条【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第八条【历史用地处置的申请】。
第九条【历史用地处置的审查要求】。
第十条【已批规划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
第十一条【历史用地处置比例】。
第十二条【历史用地处置的实施要求】。
第十三条【历史用地处置的地价测算】。
第十四条【更新项目的其他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