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 -2025 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9〕34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 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 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