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 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 见》(国办发〔2021〕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 号)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 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 的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 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 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 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