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市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 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 责任制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 体系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 建及建设。本规定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公租房、保障性 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是指 在规划功能含住宅的各类城市更新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 定比例进行配建。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指通过城 市更新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