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 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加快构建城市空间统筹利用新模 式,推进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及国土空间提质增效,保障重大产业、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实施,加大居住用地供应, 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结合实践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已征未完 善出让手续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等存量低效用地为主要实施对 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其中,国有已出让用地已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年, 位于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范围内、市土地整备专项规划确定的产业 空间整备区、综合功能整备区的除外。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相关项目应有 计划、有步骤,分批、稳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