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 29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罗湖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的拆旧建新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 造)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导的旧住 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 旧建新改造的,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