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活动,明确部门职责权限,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城市 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 领导小组”)作为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议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区城市更新片区统筹 规划、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 (二)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以及规划修改; (三)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四)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五)其他需由区领导小组审定的重要事项。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分管城市更新工作 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局 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