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 史违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 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 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 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