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 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 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 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 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 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 限额。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 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 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