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仅适用于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导功能为居住的,则整宗地视为住宅区。
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与旧住宅区混杂,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与旧住宅区一并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他各类旧区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