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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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的原则,并应当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