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加快特区外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