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