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