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未建用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