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保证政府物 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利用和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本规定所称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宝安区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党政机关”),通过财政资金、规划配套、行政划拨、行政罚 没、社会捐赠、合作合资等方式形成、建购的物业资产(不包含 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包括办公用房、技术业 务用房、服务用房、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文化体育场馆、商业用 房、工业厂房及其配套宿舍、产业用房,及各类附属用房(配套 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