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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3-07-05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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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保证政府物 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利用和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本规定所称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宝安区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党政机关”),通过财政资金、规划配套、行政划拨、行政罚 没、社会捐赠、合作合资等方式形成、建购的物业资产(不包含 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包括办公用房、技术业 务用房、服务用房、社区公共配套物业、文化体育场馆、商业用 房、工业厂房及其配套宿舍、产业用房,及各类附属用房(配套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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