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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细则

2017-11-09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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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城市化转地)及其管理工作。城市化转地及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安排、利益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稳妥推进。

第三章补偿范围

第六条  对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已建成区;

(二) 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本次转地过程中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山林地;

(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土地。

第七条  使用土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补偿:

(一)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附着物的;

(二)     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种植的青苗、果树;

(三)     1998年1月12日以后在坡度大于25度坡地种植果树的;

(四)     果树树冠直径在1米以下的;

(五)     果树已死亡的;

(六)     套种青苗、果树的(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大树覆盖范围内套种的小树不作补偿);

(七)     从事不符合补偿标准、旨在增加补偿金额的种植或养殖等活动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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