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
(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部分,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高压走廊、公共绿地、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或者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
(三)与非继受单位已批准用地冲突的;
(四)面积小于(包含)1000平方米难以独立开发的;
(五)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特殊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