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