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政策目的】。
第二条【管理范围】。
第三条【管理机制】。
第四条【办理程序】。
第五条【调整条件】。
第六条【调整规定】。
第七条【未明确批准用途用地处置】。
第八条【公共设施类用地的处置】。
第九条【调入城市更新】。
第十条【涉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第十一条【调整前用地】。
第十二条【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