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含原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