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保障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费用。
第五条 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六条 房屋征收直接补偿费具体包括。
第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费用中可以安排不超过项目直接补偿费10%的资金额度作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按项目实际支付给补偿对象费用的 1%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第九条 技术支持费具体包括。
第十条 各区征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