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作内容】。
第五条【主要流程】。
第六条【整理费用】。
第七条【竞投承诺】。
第八条【土地整理奖励】。
第九条【资金监管】。
第十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暂行年限】。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