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本暂行规程。
第二条 适用于龙岗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涉及的旧屋村范围认定。
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负责龙岗区旧屋村范围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程所称旧屋村。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第七条 重叠的旧屋村用地,可重复核算合法用地指标。
第八条 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可按照以下原则。
第九条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旧屋村范围图在现状实测地图上制作并标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旧屋村范围认定材料的提供方应当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