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稱被接管人)、有關機關、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原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名稱。 二、被接管人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撤銷更新核准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小組之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