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設立一個名為市區重建局的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具有由本條例或憑藉本條例授予的權 力以及由本條例或憑藉本條例委予的職責。 市建局是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 ,須備有一個法團印章,並且可以本身名義起訴和被起 訴。 市建局不得被視為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被視為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除非本條例的文意另有所指,否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II部適用於市建局及市建 局成員的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