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利益。以受益主体为标准,公共利益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或共益性;以受益内容为标准,公共产品指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的总称;以供给主体为标准,公共利益的供给主体只能是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组织、团体。行政法应在具体事项上完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公共利益及其实践处于均衡状态。要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来规范公共利益,行政执法中要认真对待公共利益,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