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公共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其主体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需要对其作出解释。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三个作用: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忍受”和“牺牲”。我国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中,但由于普通立法中“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性和其他制度使然,导致实践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缺失和“稀释”,对此,宪法应当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委托的制度,使普通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合宪性和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