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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2011-11-16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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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作为法律保留条款或说是法律限制条款,其本质是对个人和部分利益的限制,对全民或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偏袒。“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有实体和程序标准。“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一)客观具体性。即现实中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针对某一具体情况时,其内涵不再是概括的、抽象的、不可确定的,而是具体的、可以确定的客观存在。(二)公共性。受益主体的共同性即共享性、受益内容的共同性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共同性即政府提供。(三)和谐发展性。程序界定标准主要包括: 1.建立充分反映民意的民主程序; 2.确立“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 3.赋予人民群众拥有公益诉讼的权利; 4.设置公共利益确认的单独程序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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