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指旧工业区为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而进行综合整治,不增加经营性面积。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包括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和环境综合提升(外立面改造)两种类别:
(一)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库、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泵房、消防设施、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公厕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并同步开展环境综合提升。
(二)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旧工业区建筑外立面及内部残缺损坏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对工业区环境进行整治,提升工业区内部道路、停车、装卸货平台、围墙、出入口、绿化、遮雨棚、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消除安全、消防等隐患,达到使用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